为加强对全校科普志愿者的管理,推动科普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滨州学院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招募、注册
第一条招募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2、热爱科普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3、遵守法律、法规及科普志愿者组织的管理制度,自觉参加科普培训和组织开展的活动;
4、愿意长期参加科普志愿服务,原则上每年参加志愿服务不少于20小时。
第二条审批注册登记机构
滨州学院为科普志愿者的审批注册登记机构;经滨州市及以上科协组织授权,可进区域内科普志愿者的审批注册登记。
第三条注册登记程序
1、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向滨州学院团委提出申请,填写“滨州学院注册科普志愿者登记表”;
2、由审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3、审核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批注册登记机构应该让志愿者了解科普志愿服务章程和相关志愿服务事项,有条件的可对志愿者开展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审批注册登记机构应建立健全注册科普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全部实行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注册科普志愿者,由审批注册登记机构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六条因特殊原因一年内无法完成志愿服务时数的注册科普志愿者,经审批注册登记机构批准,可保留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滨州学院负责全校科普志愿者行动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活动实施。
第八条建立相应科普志愿者团队。
1、滨州学院建立科普志愿者服务总队,负责全校科普志愿者行动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活动实施。任命队长一名,副队长两名。
2、各二级学院建立科普志愿者服务大队。根据本学院科普任务工作量。任命队长一名(教师担任),副队长两名。
第九条科普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项目结束后,一般应由服务对象对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等签署意见,并由志愿服务团队予以确认记录。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第十条各学院科普志愿者组织都应依据《滨州学院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维护志愿者的权益。
第十一条科普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因过错给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由科普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
第十二条在科普志愿服务中,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因自身过错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三条各学院科普志愿者服务队、依据注册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表现及取得效果,实行三星至五星志愿者的奖励制度。
1、科普志愿者志愿服务总时数累计达50小时的,可获得“三星志愿者”荣誉称号;累计达100小时的,可获得“四星志愿者”荣誉称号;累计达150小时的,可获得“五星志愿者”荣誉称号。
2、对一些服务时间不够,但服务表现及服务效果特别显著的科普志愿者,可以破格授予相应的星级荣誉称号。
3、“三/四星志愿者”由各学院认定,总数不超过所辖区域、所属系统科普志愿者人数的60%;“五星志愿者”由学校团委认定,总数不超过“四星志愿者”的50%。
第十四条学校每年表彰奖励一次业绩突出、工作优秀的科普志愿者和科普志愿服务组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在校内学习、交流的外校学生申请注册科普志愿者的,由学校团委组织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滨州学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01日起施行。